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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法院保护未成年利益 依法保障探望权


来源: 新众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了其家长离婚后对其的探望权,减低了因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在当地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张某与韦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长女,2014年生育次女。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长女由张某抚养,次女由韦某抚养,但未对探望方式进行约定。离婚后,张某每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被告阻碍,为此起诉,要求准予每月1号至8号探望次女,具体方式为每月1号接回家中,8号下午17点送回。

广东省化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正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法定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合情、合理、合法。原、被告应本着父母能与子女多交流,减低因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伤害的心态,尽量多考虑子女的意见,探求子女的真实意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结合原告长期外出务工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探望时间为每月2日至3日,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专门承办离婚案件的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红表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百恩婚姻律师表示,行使探望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今离异父母后对子女探望权未引起重视,一些父母片面的认为离婚后由自己抚养的儿女就是自己的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百恩婚姻律师告诉公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亲属法的权利义务,更是一种基本人权,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正常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成长有积极作用。

百恩婚姻律师呼吁,不要因上一代的矛盾,造成下一代的不幸,离异人士要尊重对方的探望权。文/王军

[责任编辑:RD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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